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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这些制度要知道

编辑日期:2021-11-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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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评审备案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经历了储量审批、评审认定和评审备案三个阶段。

1953~1999年使用的是储量审批,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由储量审批机构履行该项职责,负责对矿山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勘探报告和关闭矿山依据的闭坑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1999~2003年使用的是储量评审认定制度,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正式将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规定由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对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机构资格、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资格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直接参与对评审报告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给予认定。2003年,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储量评审认定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将评审认定改为评审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告出具备案证明。虽然评审备案与评审认定在工作性质上已发生质的改变,但其工作程序无实质差异(陈敏,2017)。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是指用于阶段查明资源储量登记、采矿许可证申请、矿业权转让、矿业权融资、矿山停办或闭坑申请、建设压覆申请等的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闭坑报告、生产地质报告和压覆报告等)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评审后的资源储量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管理的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包括“申报-受理-评审-复核-审定备案”五个流程。



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份)。

2)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

3)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要求:内容符合规定,有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公章)。

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等)复印件(2份)(要求:证件清晰、合法有效。以勘查许可证为依据的,同时应附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许可范围拐点坐标证明)。

5)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矿区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协议出让范围等)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2份)。

6)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7)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印件(2份)。

8)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

9)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2份)。

10)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2份)。

11)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2份)。

12)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

13)上市融资证明材料(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的报告提供),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向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认可×××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上市主体非矿业权人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上市的证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占有股份的提供)(各2份)。

14)根据具体报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由申请方根据受理条件初审合格后报送。在部政务大厅接收与受理申请材料之前,申请材料由评审中心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规定场所接收。



受理


(1)评审权限划分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自然资源部。此外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2)受理流程

评审受理范围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受理条件公开透明。评审申请所需材料在评审中心网站公告。

1)接收人员按要求清点申请材料,审查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认为符合接收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2)申请材料接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按受理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出具补正清单。

3)符合受理要求的,提出同意受理的建议,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是否受理应自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

4)受理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拟订评审时间、地点和专家组专业构成,报评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此外,评审会一般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地点可根据需要安排在矿产地所在省(区、市)。评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会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合理选聘评审专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报告,应配备采矿、选矿和经济专业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摇号办法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3)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和《关于明确山西省等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部分评审备案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684号)以及《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规定的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

2)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整合文件等矿业权权属文件或相关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

3)不符合“一证一报告”管理要求;勘查许可范围未按规定进行全区勘查评价;无勘查投资人对勘查工作的质量验收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见等);无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初审意见。

4)主要分析测试项目不全;应划分“三带”而未划分;本次工作(勘查或核实)基本分析内检和外检比例(煤炭除外)及合格率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体重样代表性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

5)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包括: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一致但未经论证,或虽一致但与矿山生产实际明显不符;露天开采与井工开采采用同一工业指标、原生矿与氧化矿采用同一工业指标、同一矿石类型采用不同指标而无合理依据等。

6)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未进行探采对比,缺少与最近一次报告及最近一次年报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的说明;长期停产矿山未重新开展可行性研究而提交基础储量;超过通行勘查开采深度而未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7)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量与规范要求有明显差距;未进行放射性检查或发现放射性异常而未采样测试和评价;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与规范要求有明显差距。

8)煤炭勘查未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规定开展煤层气勘查评价工作;未按煤层气采样规范采集煤层气测试样品;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必要的瓦斯、煤尘爆炸性等分析测试。

9)报告质量明显较差,章节不全,格式、内容明显不符合规范规定等。

10)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评审


评审会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必要时由评审中心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包括:评审中心有关人员,专家组成员,申请方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可研报告等专业技术报告的主编或主要编制人员,矿产地所在省(区、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有关人员等。

(1)评审中参与主体职责

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在评审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评价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评审会后,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再提出新的意见。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评审及修改意见,并做出专家组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专家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明确结论。经专家组讨论不能达成一致,且不宜作为分歧意见保留时,可报请评审中心另行组织专题讨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全面听取专家组成员意见,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宣布会议评审结果,明确后续工作相关要求。必要时提请专家组集中讨论重要问题及分歧意见。对存在重大疑问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作为是否通过评审的依据之一。

(2)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1)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2)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3)工业指标明显不合理的。

4)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且不接受“降级”的。

5)报告编写质量差,资源储量估算差错多,需要系统修改的。

6)与最近一次报告对比,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

7)评审中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通过评审但尚需修改的报告,申请方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报送评审中心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送交评审中心的,终止评审。未通过评审的报告,应在评审会上当场宣布,并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



复核


项目负责人和承办人先行审核申请方提交的专家修改情况对照表,确保每条意见均有反馈,否则不予接收。超过时限要求的,终止评审。符合复核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承办人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自接收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结论。经复核,报告修改未达要求的,可以再次修改,并自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评审中心再次复核;未按时送交的,或经再次复核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经复核,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由专家组长在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意见书。

审定备案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经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评审处负责人及评审心负责人审核后,提请主任专题会审定。在审核、审定中发现问题的,应提请专家组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对于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终止评审。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经主任专题会议审定、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发后,报送管理机关备案。




02登记统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储量登记统计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储量登记管理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1)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储量登记管理要求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

4)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5)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此外,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03动态监管制度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是一项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各工业部门有关矿山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为依据,以采矿权人履行国家法定义务为前提,以矿山地质测量为手段,以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诚信规范为原则,由具备资质的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构定期对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实测,对矿山企业的保有、开采、损失和新增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测量,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对矿山储量消耗和损失情况以及监测机构的测量工作进行监督,并进行报告及审查意见备案、储量核销和报表统计(王素萍等,2014)。

2008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首次对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目的任务、相关概念、技术方法,以及储量报销、储量台账、储量年报等相关制度等进行了统一和明确,提出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具体工作要求。

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动态管理的任务

1)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2)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3)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账。

6)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动态监管的实施

(1)矿山地质测量

A.矿山地质测量

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B.矿山测量

矿山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绘制矿体几何图,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必要时测绘矿区大比例尺地形图。矿山测量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矿山控制测量和工程测量的方法、精度和误差执行相应矿种矿山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如《煤矿测量规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发布)、《岩金矿山测量规范》(原国家黄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发布)等。没有相应矿种测量规程(范)的可参照1988年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采矿手册》中矿山测量部分执行。

C.矿山地质

矿山生产勘探的方法、手段和技术要求执行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没有地质勘查规范的矿种在固体矿产勘查总则的指导下,参照相近矿种的勘查规范执行。凡与资源储量估算有关的采掘、勘查工程应进行地质编录,并绘制相应图件。其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没有标准、规范的,可参照《采矿手册》中矿山地质部分执行。

按照相关矿种采样工作的一般要求采集各类样品,相关矿种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采矿手册》中矿山取样部分执行。样品测试分析一般应有分析化验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按要求进行内、外检。

(2)资源储量分类

资源储量的分类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生产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的探明和控制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以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范围内查明资源量视为基础储量。

(3)资源储量估算

资源储量估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4)资源储量损失

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包括:①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损失率指标,在其允许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损失;②按设计不予采出的资源储量损失。非正常损失包括:①因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损失;②矿井设计或生产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资源储量损失。

(5)回采率

回采率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回采率与损失率的关系是:回采率(%)=1-损失率(%)。

矿山应通过正确计算损失率来计算回采率。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不能直接用产量/动用储量来计算回采率。金属、非金属矿山以矿块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煤炭矿山以采区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回采率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回采率为考核标准。

(6)资源储量报销

根据资源储量损失的分类,其报销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正常损失报销的,每年随矿山储量年报,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销。属于非正常损失报销的,在中段(阶段、采区)结束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附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材料。未获批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

(7)矿山资源储量台账

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修改、更新台账的各项内容。查明资源储量台账 查明资源储量台账是将地质勘查提交的资源储量详细登记。经多次地质勘查的矿床,应依次分别登记各次勘查的资源储量增减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矿石(工业、自然)类型、矿石品级、煤类的各类基础储量、资源量亦应分别登记;附记各次勘查的范围(拐点坐标)、标高、工程间距、采用的工业指标和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账 开采设计台账是根据矿山开采设计编制的,应按设计期次依次登记,并依照设计计算的详细程度,按资源储量类型、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以及阶段(中段)、矿块、设计境界内、外资源储量分别登记。附记境界范围(平面坐标和标高)、设计时间、所依据的勘查报告、设计批准单位等。

资源储量变动台账 资源储量变动台账是基于国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编制的,要求全面记录保有、开采、损失、查明以及重算引起的各类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并按开采单元和开采年限分别建立资源储量变动台账,记录阶段(终端、片盘的、矿块(房)的、矿体和矿床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及历年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不同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应分别登记。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账 一个开采单元开采结束,应计算其采空部位的地质矿量,编制资源储量比较台账。该台账是对“查明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实际资源储量”和报销资源储量进行比较的综合资料,是探采对比与资源储量最终核实的基础。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 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是矿石损失管理工作的成果,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利用程度的基础信息资料,也是核定、考核矿山回采率指标的基础资料。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分别按月、季、年进行统计,并分别对采场、阶段(终端)、采区(坑口)和矿区的矿石损失率的计划与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8)矿山资源储量年报

《矿山储量年报》正文内容应包括: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保有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增减及重新计算增减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其他与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问题。《矿山储量年报》附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内容应包括:矿山储量开采现状;当年采空区分布;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分布地段;保有资源储量及类型分布。


04信息公示制度


       2012年,为了解决矿产勘查项目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薄弱的问题,我国发布实施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对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职责分工、暂缓发布程序、发布媒体等做出了严格规定(王素萍,2017)。

储量成果信息发布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是矿产勘查和矿产开采领域最重要的基础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发布以来,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逐步规范,但矿产勘查项目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薄弱,尤其是新发现的矿产地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不够规范。为解决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2年国土资源部依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严格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

储量成果信息发布职责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具体职责分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规定的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执行。其中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床(煤炭指矿区)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发布的内容报部备案,自然资源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是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别重要的由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随时发布。

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机构对储量评审结论负责,社会公众要有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矿产勘查存在的自然风险。

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程序

为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工作程序。在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矿业权人提出发布信息的意见。矿业权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并认真填写《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对于矿业权人提出的暂缓发布矿产勘查成果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公开发布,并将有关意见告知矿业权人。

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媒体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自然资源报》是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重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信息发布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05标准管理制度


     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一般包括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工艺标准、工艺设备标准等。由于矿产资源储量标准间的差异较大,依据标准化对象的差别分为系列标准、单项标准和部分标准。

(1)系列标准

标准制定的对象为一个非常大的对象,又可细分为很多具体对象,这些对象也属于一个完整的对象,且不能进一步按照属性细分,这种情况下可以编制成若干项单独的标准,从而形成一组系列标准。

(2)单项标准

标准制定对象是一个完整的对象,且不能进一步按照属性细分,这种情况下制定单项标准,如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

(3)部分标准

通常情况下,标准制定对象为单一对象,应编制成一项标准,但对象属性可以分为很多方面,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被法规引用等原因,可编制成在同一个标准顺序号下的若干个单独的部分,分两种情况:

1)将标准化对象分为若干个特定方面,各个部分分别涉及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且能够单独使用,如:《钨矿石、钼矿石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钨量测定》,《钨矿石、钼矿石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钼量测定》。

2)将标准化对象分为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作为标准的第1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不能单独使用)作为标准的其他部分,如:《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DZ/T 0130.1—2006),《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第2部分:岩石矿物分析试样制备》(DZ/T 0130.2—2006)。


06评审备案和登记新要求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两项改革内容。

(1)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对备案申请评审,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2)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